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8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曾金燦 債務人 羅欣怡 債務人 羅仕幃 即 羅吉棋 之繼承人債務人 羅仕軒 即羅吉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羅仕幃即羅吉棋之繼承人、債務人羅仕軒即羅吉棋之繼承人等於繼承羅吉棋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羅欣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零壹拾貳元即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2,850元│105年12月1日│2.15│自106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列││002│46,021元│105年12月1日│2.15│利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一計算││003│35,170元│105年12月1日│2.15│之違約金。│├──┼───────┼────────┼────┤││004│35,370元│105年12月1日│2.15││├──┼───────┼────────┼────┤││││005│35,644元│105年12月1日│2.15││├──┼───────┼────────┼────┤││006│28,957元│105年12月1日│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