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岱均 即 蔡世恩 相對人即債務人 岳子喬 即岳蘭英
一、債務人蔡岱均即蔡世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447元,及其中新臺幣126,771元,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54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