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秀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1,582元,及自民國97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900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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