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291號聲請人 徐長柱 相對人 徐曉薇
徐時雄 徐時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於聲請書狀內簽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本件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翌日起,按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000元,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68歲,依據103年桃園縣簡易生命表尚有餘命15.98年,聲請人應得請求約16年,因其期間超過10年,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之規定,以10年計算,核定其標的價額為1,080,000元(計算式:每月9,000元12月10年=1,08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第30條之1、第25條、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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