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明郎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四氫大麻酚之白色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柒伍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色香菸1支(驗前淨重0.7830公克,因鑑驗使用0.0310公克,驗餘淨重0.7520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即大麻主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033、4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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