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翔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翔喻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晚間7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4段900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中興路4段900巷與竹中路之交岔路口,本應注意竹中路係畫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駛入竹中路分向限制線左側之道路(下稱案發地點),由西往東方向逆向行駛。適有 陳駿賢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竹中路由東往西方向順向行駛在竹中路上,行經案發地點,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陳駿賢受有左側肩膀挫傷、雙側膝部挫傷、腰部扭傷、左側踝部拉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楊翔喻涉有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