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紫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更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紫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楊紫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