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陳錦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柯淑燕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歷次書狀所述,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第489地號土地,經被告以14支鐵柱佔用約
2坪多,是本院暫以3坪即9.91平方公尺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