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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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 王瑩芝 相對人 許蕙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43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375元(計算式:10900+2475=13375,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439號卷第5頁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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