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硯智原名施耿忠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一百零五年度聲沒字第四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共重陸點伍零公克(驗餘淨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被告施硯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七號刑事判決為免刑判決確定。惟該案查扣之海洛因一包重六‧五0公克(驗餘淨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品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節,業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屬實,有該局八十七年一月八日調科壹字第八六二六三八二五號鑑定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