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喪失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乙○○原告丙○○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原告甲○○被告丁○○上當事人間確認喪失繼承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喪失被繼承人 謝璧如 之遺產繼承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甲○○、乙○○、丙○○係被繼承人謝璧如之子女,被告丁○○則為被繼承人謝璧如之配偶,原告與被告等均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謝璧如於民國98年4月16日凌晨4時許,由被告丁○○加害身亡,被告嗣於98年8月14日遭刑事判決確定。為此,爰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確認被告喪失被繼承人謝璧如之繼承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㈠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復提出戶籍謄本、除
戶謄本、刑事判決書、繼承系統表各1份為證,又被告因殺害謝璧如,遭判處有期徒刑13年,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等情,復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受合法通知後,未到場抗辯,亦未提任何書面之陳述或否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
告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謝璧如於98年4月16日凌晨4時許,確遭被告殺害身亡而遭判處有期徒刑13年,核予前開規定相符,且原告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訴請確認被告喪失被繼承人謝璧如之繼承權,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第
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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