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3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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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3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300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票號261057、261058、261059、261060、261061、261062、261063、261064、261065、261066、261067之本票11紙因未屆到期日,尚不得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如附表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95年度票字第3300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5年7月20日│10,000元│95年7月28日│261054││├──┼───────────┼────────┼───────────┼────────┼──┤│002│95年7月20日│10,000元│95年8月28日│261055││├──┼───────────┼────────┼───────────┼────────┼──┤│003│95年7月20日│10,000元│95年9月28日│261056││├──┼───────────┼────────┼───────────┼────────┼──┤│004│95年7月20日│10,000元│95年9月28日│261068││└──┴───────────┴────────┴───────────┴────────┴──┘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簡易庭法官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慧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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