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2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2687號聲請人 徐楊佩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明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0000000之本票正確發票日。
二、請補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