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潘錦郎
潘易碧珠 被告 石智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潘宏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廖啟勝 詹啟勝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4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段奇琬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