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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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解勝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解勝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