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97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壹拾貳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正,及其中:
1、信用卡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陸萬貳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2、現金卡借貸部分伍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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