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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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5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民國九十.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