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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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337號聲請人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門田明輝 相對人龍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鼎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龍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住居於臺南市安南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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