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紫螢 (原名 蔡秋花蔡宜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玖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32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2454元蔡紫螢即蔡秋花即蔡宜真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72454元蔡紫螢即蔡秋花即蔡宜真民國96年3月10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002新臺幣68141元蔡紫螢即蔡秋花即蔡宜真民國9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003新臺幣102306元蔡紫螢即蔡秋花即蔡宜真民國9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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