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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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宜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宜萱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宜萱因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復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斟酌附表所示各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11年6至8月間,均擔任同一詐欺集團收取贓款後轉交上層集團成員所犯之加重詐欺罪,犯罪類型、態樣、法益侵害相似,總收水金額達新臺幣436萬餘元之法益侵害情況,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以及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所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之上限,暨經本院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給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對法院定刑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4、5、7至10之犯罪日期;編號8之備註欄有誤載之情況,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附表:受刑人張宜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2次)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1.7.13111.7.14111.7.00-00000.7月間某日起至22日111.7.2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091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57號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407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中高分院屏東地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48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1號判決日期112.12.26113.4.25113.5.3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屏東地院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339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1號確定日期113.4.30113.5.30113.1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35號(一審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二審撤銷改判相同刑度)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58號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0000-0000號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7次)有期徒刑1年6月(4次)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11.6.00-00000.7.00-00000.7.26-27(2次)111.8.3-4111.8.4-5111.8.1-5111.6.00-00000.6.21111.7.00-00000.8.1-4111.6.2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4072號等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4072號等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407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1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1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1號判決日期113.5.31113.5.31113.5.31確定判決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1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1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1號確定日期113.10.8113.10.8113.1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0000-0000號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11.6.00-00000.6.28-29111.6.20-22111.8.2-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12號等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802號等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410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雄高分院南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07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04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69號判決日期113.6.11113.6.28113.9.20確定判決法院雄高分院南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07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04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69號確定日期113.7.16113.8.2113.10.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07號(編號7曾經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53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84號(編號9至10曾經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3次)犯罪日期111.8.1-4111.8.4(2次)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410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69號判決日期113.9.20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69號確定日期113.10.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84號(編號9至10曾經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