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聲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富仲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營利姦淫猥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葉明松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