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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