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錦芳 即 陳志謙 之繼承人、 邱景蘭 即陳志謙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陳錦芳、邱景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