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告乙○○
丙○○丁○○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上列原告與甲○○、傑運企業有限公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臺灣約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2,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