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聲請人 王信讚 聲請人因證券被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一)所載之支票准予公示催告。
附表(二)所示空白支票壹張公示催告之聲請駁回
理由
壹、關於附表(一)支票失竊部份: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一)之支票於民國102年
5月7日被竊,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貳、關於附表(二)部分: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記載一定之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票據應屬無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附表(一):102年度司催字第3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盈造企業有限│台灣銀行鳳│000000000000│59,105元│102年6月5日│AG0000000││││公司江為濤│山分行││││││├──┼──────┼─────┼──────┼────────┼───────┼──────┼───┤│002│青憲企業有限│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9,075元│102年6月30日│FC0000000││││公司林坤憲│行大樹分行││││││├──┼──────┼─────┼──────┼────────┼───────┼──────┼───┤│003│南冕鋼鐵有限│台灣銀行中│000000000│21,949元│102年6月7日│AH0000000││││公司 許哲榮 │庄分行││││││├──┼──────┼─────┼──────┼────────┼───────┼──────┼───┤│004│賢源鋼鐵(股)│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538,908元│102年6月7日│IN0000000││││公司 許順洋 │行鳳山分行│00│││││├──┼──────┼─────┼──────┼────────┼───────┼──────┼───┤│005│南詒金屬(股)│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788元│102年5月15日│IN0000000││││公司 吳清輝 │行鳳山分行│00│││││└──┴──────┴─────┴──────┴────────┴───────┴──────┴───┘┌──────────────────────────────────────────────────┐│附表(二):102年度司催字第3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6│ 彭秀美 │大寮農會後│00-00000-0-0│100,000元│空白│FA0000000│││││庄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