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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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08號原告 陳俊君 被告傑盟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林暐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9年11月5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