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懷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