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3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
甲○○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周政衛 上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99年5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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