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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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525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如附件)所載,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判決當事人均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