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04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三、本判決當事人均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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