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9號109年度訴字第69號109年度訴字第70號109年度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有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8年度偵字第1822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476、1477、1478、1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鄭有惟於民國107年2月14日23時許,透過臉書通訊軟
體Messenger以暱稱「Wei」與 林子翔 聯繫,佯稱販售二手IPHONE6SPLUS手機云云,待與林子翔約定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後,旋透過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惟惟餒惟惟呦」與 蕭柏文 聯繫,向蕭柏文購買價值8000元之網路遊戲「老子有錢」遊戲點數104萬分,而取得蕭柏文所使用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平台所產生1組對應之繳費序號「080217U0000000」(對應之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超商代碼LLZ00000000000),隨即將該組繳費序號「000000U0000000」告知林子翔以該序號至超商繳費,並留下同案被告 洪宏宗 (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供林子翔聯絡,致林子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7年2月17日11時9分許,至台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豐樂門市,將該組序號在IBONE操作列印繳款單繳費方式,繳付8000元而支付被告所購買上開網路遊戲「老子有錢」遊戲點數104萬分之費用,以此三角交易方式詐得上開蕭柏文所販售之網路遊戲「老子有錢」遊戲點數104萬分。嗣經林子翔事後未收到上開購買之IPHONE6SPLUS手機商品,始悉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㈡被告復於107年2月22日某時,利用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
哎呦」與 黃韋傑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743號另為不起訴處分)聯繫,以有朋友要還款1萬2000元,要借帳戶供朋友匯款為由,借得黃韋傑所有之觀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被告於107年2月22日14時許,透過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 洪鴻翔 」與 張芷霖 聯繫,佯稱販售二手香奈兒皮夾云云,致張芷霖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萬2000元至黃韋傑所有之觀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被告與黃韋傑一同提領,黃韋傑領出1萬1000元交付予被告,餘下1000元則作為被告償還當舖借款利息(被告前曾向黃韋傑所任職之當鋪借款)。嗣張芷霖事後未收到上開購買之商品,始悉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㈢被告於107年2月1日前之某時,以暱稱「 鄭天天 」或「莫
莫」,在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社團「電腦.3C.筆電.手機/二手/全新拍賣」、「名牌二手分享可買可賣可交換可撿便宜~」,刊登販售3C產品或香奈兒名牌包之不實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並指定買家匯款至其所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適附表一所示之 彭妤 喬等9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上網瀏覽上開不實訊息後,均陷於錯誤同意購買附表一所示商品,並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嗣因被告收取款項後,未依約交付附表一所示商品,附表一所示之 彭妤喬 等9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㈣被告於107年2月19日11時11分許前之某時,以暱稱「 莫莫
」在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社團「3C二手交易SAMSUNG、HT
C、SONY、IPHONE買賣」,刊登販售3C產品之不實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適 趙建勳 於107年2月19日11時11分許,上網瀏覽上開不實販賣訊息後,透過臉書私訊與「莫莫」聯繫,同意以1萬3000元購買微星廠牌筆記型電腦1台,被告並指示趙建勳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惟因趙建勳不便匯款,被告即於同日19時許,利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惟惟呦」與不知情之蕭柏文聯繫,向蕭柏文購買價值1萬3000元之網路遊戲「老子有錢Online」遊戲點數169萬點,蕭柏文乃提供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科技公司)之超商繳費代碼「LLZ00000000000」(對應之第二段條碼序號為000000U0000000,對應之交易編號為00000000000000),被告隨即將該組超商繳費代碼「LLZ00000000000」告知趙建勳以該組代碼至超商繳費,並留下不知情友人洪宏宗(另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25號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上開門號)供蕭柏文及趙建勳聯絡,致趙建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7年
2月19日19時6分許,至桃園市大園區「7-11」統一超商果林門市,操作i-bone列印該組超商繳費代碼之繳款單,臨櫃繳付現金1萬3000元而支付被告所購買上開網路遊戲「老子有錢Online」遊戲點數169萬點之費用,蕭柏文遂依約交付網路遊戲「老子有錢Online」遊戲點數169萬點予角色暱稱「惟惟呦」之玩家。嗣因趙建勳事後未收到上開訂購之微星廠牌筆記型電腦1台,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㈤被告明知並無貨物可供銷售,亦無完成交易之真意,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年1月29日前之某時,以暱稱「鄭天天」在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愛蘋果iphone現貨交流平台」,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並指定買家匯款至其前女友 王子玲 (涉犯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46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健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適 許竣明 於107年1月29日12時許,上網瀏覽上開不實販賣訊息後,陷於錯誤同意購買iphone7plus手機1支,並依指示於
107年1月29日16時39分,將1萬3000元匯至郵局帳戶內,嗣因被告收取款項後,未依約交付上述商品,許竣明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㈥被告明知並無貨物可供銷售,亦無完成交易之真意,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年1月20日前之某時,自稱「張漢文」在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社團「PS4、PSV二手電玩買賣討論交流社」、「二手手機3C買賣平台」,刊登販售二手電玩及手機之不實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並指定買家匯款至友人 曹芙銘 (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鼓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並提供不知情友人洪宏宗(另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25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6247號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上開門號)供聯絡, 適吳 政運、 游兆健 2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上網瀏覽上開不實販賣訊息後,均陷於錯誤同意購買附表二所示商品,並依被告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二所示款項匯款至合庫銀行帳戶內,嗣因被告收取款項後,未依約交付附表所示商品, 吳政運 、游兆健2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9年10月10日死亡,有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河山、宋文宏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陳芷萱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匯入帳戶│││或告訴│││幣)││││人││││││││││││├──┼───┼───────┼────┼─────┼────┤│1│告訴人│107年2月1│107年2│9500元│台北富邦│││彭妤喬│日11時57分許前│月5日10││銀行帳戶││││之某時,以暱稱│時26分許││││││「鄭天天」在上│││││││開臉書社團刊登│││││││販售3C產品之不│││││││實訊息,適彭妤│││││││喬上網瀏覽而陷│││││││於錯誤,並以臉│││││││書私訊聯繫後同│││││││意購買I-PHONE6│││││││SPLUS128G玫瑰│││││││金手機1支,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2│告訴人│107年2月4日│107年2│8000元│台北富邦│││ 蔡雅安 │前之某時,以暱│月4日12││銀行帳戶││││稱「鄭天天」在│時39分許││││││上開臉書社團刊│││││││登販售3C產品之│││││││不實訊息, 適蔡 │││││││雅安上網瀏覽而│││││││陷於錯誤,並以│││││││臉書私訊聯繫後│││││││同意購買二手筆│││││││記型電腦1台,│││││││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3│告訴人│107年2月4日│107年2│2萬元│台北富邦│││ 陳志男 │前之某時,以暱│月9日20││銀行帳戶││││稱「鄭天天」在│時22分許││││││上開臉書社團刊│││││││登販售3C產品之│││││││不實訊息, 適陳 │││││││志男上網瀏覽而│││││││陷於錯誤,並以│││││││臉書私訊聯繫後│││││││同意購買I-PHON│││││││E8-PLUS6手機1│││││││支,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4│告訴人│107年2月15日│107年2│4000元│台北富邦│││ 楊宏文 │10時許,楊宏文│月15日22││銀行帳戶││││在臉書刊登欲購│時許││││││買I-PHONE6S手│││││││機訊息,同日接│││││││獲佯為賣家暱稱│││││││「莫莫」之臉書│││││││訊息,並以臉書│││││││Messenger聯繫│││││││後而陷於錯誤,│││││││同意購買I-PHON│││││││E6S手機1支,│││││││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5│告訴人│於107年2月17│107年2│3萬元│台北富邦│││ 黃姿綺 │日20時許前之某│月17日23││銀行帳戶││││時,佯以暱稱「│時57分許││││││莫莫」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香奈│││││││兒名牌包之不實│││││││訊息,適黃姿綺│││││││上網瀏覽而陷於│││││││錯誤,並以臉書│││││││私訊聯繫後同意│││││││購買,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6│被害人│於107年2月18│107年2│5萬元│台北富邦│││吳 怡璇 │日19時許前之某│月18日19││銀行帳戶││││時,佯以暱稱「│時5分││││││莫莫」在臉書購├────┼─────┼────┤│││物社團「名牌二│107年2│1萬5000元│台北富邦││││手分享可買可賣│月18日19││銀行帳戶││││可交換可撿便宜│時6分││││││~」,刊登販售│││││││香奈兒名牌包之│││││││不實訊息,適吳│││││││怡璇上網瀏覽而│││││││陷於錯誤,並以│││││││LINE聯繫後同意│││││││購買,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7│告訴人│107年2月19日│107年2│1萬3160元│台北富邦│││ 葉峻榕 │9時許前之某時│月19日9││銀行帳戶││││,以暱稱「莫莫│時39分││││││」在上開臉書社│││││││團刊登販售3C產│││││││品之不實訊息,│││││││適葉峻榕上網瀏│││││││覽而陷於錯誤,│││││││並以臉書Messen│││││││ger聯繫後而同│││││││意購買微星廠牌│││││││之筆記型電腦1│││││││台,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8│被害人│107年2月19日│107年2│1萬元│台北富邦│││ 鄭力 宸│前之某時,以暱│月19日13││銀行帳戶││││稱「莫莫」在上│時32分許││││││開臉書社團刊登│││││││販售3C產品之不│││││││實訊息,適鄭力│││││││宸上網瀏覽而陷│││││││於錯誤,同意購│││││││買微星廠牌之筆│││││││記型電腦1台,│││││││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9│告訴人│107年2月19日│107年2│1萬3060元│台北富邦│││ 朱倩慈 │12時50分許前之│月19日19││銀行帳戶││││某時,以暱稱「│時20分許││││││莫莫」在上開臉│││││││書社團刊登販售│││││││3C產品之不實訊│││││││息,適朱倩慈上│││││││網瀏覽而陷於錯│││││││誤,同意購買二│││││││手微星廠牌之筆│││││││記型電腦1台,│││││││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上網瀏覽時間│商品名稱│匯款時間│詐騙金額(│││││││新臺幣)││││││││├──┼───┼───────┼────┼────┼─────┤│1│吳政運│107年1月20日│PS4主機│107年1│1萬2000元││││21時47分許│與遊戲片│月20日21│││││││時49分│││││││││├──┼───┼───────┼────┼────┼─────┤│2│游兆健│107年1月27日│I-PHONE7│107年1│1萬3000元││││2時15分許│手機1│月27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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