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柏賢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柏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2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長林法官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