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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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79號聲請人 嚴智勇 (即 林玉鬢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