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051號聲請人 謝鈺祥 非訟代理人 葉兆中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佩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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