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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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8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九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九六號強盜等案件執行羈押在案。㈡茲因被告家中雙親自幼離異,由祖父、母撫養長大。現祖父、母二人年事已高,且祖父因糖尿病重症在醫院治療中,家中經濟陷入困頓,親戚亦對該二人不聞不問。茲因被告已坦承犯行,深感自責,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返家處理相關事務後,再入監執行云云。
二、本院經調閱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九號強盜等案件審酌(業已審結,就被告所犯強盜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後,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現依然存在,並無法以具保替代之方式,使之消滅。是被告聲請本院裁定其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