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81號

原告 洪少恩

兼上一人

人法定代理 洪廷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鑫羽 及其法定代理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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