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8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遲仁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等於民國
108年8月26日具狀表示欲再與被告洽談調解,請求暫緩判決等語,有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審酌被告所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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