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甲○○住被告戊○○住
丁○○住丙○○住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拾肆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婉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