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201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蘇勗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勗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開始計算。
二、債務人蘇勗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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