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救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救字第8號聲請人陳昱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陳雅芬 、 陳勁甫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黃耀煌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大隊長)、 尤志勇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逕行舉發組警員)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稱其現無業,不動產為公同共有不得動用,房貸還清,信貸還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惟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又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之財力狀況,聲請人有不動產價值新台幣(下同)6,931,000元,名下又有兩輛自小客車分別為馬自達及豐田各一輛,此有105年12月19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聲請人復稱其擁有: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續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等頭銜,本件裁判費僅300元,衡情聲請人尚非無資力繳納,復經本院向臺南市歸仁區公所查詢結果,聲請人非中低或低收入戶,此有該所105年12月23日所社字第1050860295號函附卷可憑,綜上所述,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世明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