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吉星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因與相對人 陳彥勲 即 陳妙智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物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陳妙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如有未成年人,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之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請均勿省略)。
二、陳報相對人 譚芳 之住居所,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