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潮補字第203號原告 盧寅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綵蓁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