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79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高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李順吉 人債務人潘 榮華 債務人 黃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萬伍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高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邀同李順吉及 潘榮華 及黃國華為共同發票人,於民國100年2月14日向聲請人聲請工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3,299萬元。利息按本行公告基準利率2.75%加10碼(每碼0.25%)計為年利率5.25%,嗣後隨本行公告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以上簽有本票及授信約定書及委任保證契約交予聲請人收執。101年7月16日高雄地方法院函文通知聲請人債務人高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擔保物遭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案號:雄院高101司執福字第97026號)。為此,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37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47%│││131241│佶營造工程│8月06日起│││││38元│有限公司、│││││││黃國華、潘│││││││榮華││││├──┼───┼─────┼──────┼──────┼───────┤│002│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47%│││328103│佶營造工程│8月06日起│││││5元│有限公司、│││││││黃國華、潘│││││││榮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1241│佶營造工程│9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8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黃國華、潘│││超過六個月部分││││榮華│││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8103│佶營造工程│9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黃國華、潘│││超過六個月部分││││榮華│││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