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838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30844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0850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0856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117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123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129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135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248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254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260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266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上列聲請人與 李慧珍 (101年度司促字第30838號)、 陳蘭婷 (101年度司促字第30844號)、劉 張春香 (101年度司促字第30850號)、 陳季宏 (101年度司促字第30856號)、 郭慧蘭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17號)、 呂正義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23號)、 羅平安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29號)、 陳國平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35號)、 高震鵬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48號)、楊 汪月娥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54號)、 宋俊燕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60號)、蘇春香(101年度司促字第31266號)、 陳銘鴻 (101年度司促字第31
272號)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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