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郭清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郭清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丁亦慧法官陳鑕靂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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