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誌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誌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誌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在監接續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嗣經法務部於111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78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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