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340號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勞工保險局因與債務人鏗峰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務人鏗峰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2.請務必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4件,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