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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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