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81號原告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培琛 被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6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