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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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送達代收人 程俊偉 被告 趙燕雪
蔡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陸拾元。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據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確認被告趙燕雪、蔡志華間就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依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基信字第102520號所為設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經核,原告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為系爭房地抵押權存否之法律關係,依前揭規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應以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斷,如系爭房地價額低於擔保債權總金額時,則應以系爭房地價額為準。而系爭房地附近最新(106年6月)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坪為123,693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應為2,448,951元【計算式:65.45平方公尺(建物面積55.92+附屬建物即陽台面積8.67+花台面積0.86)×0.3025坪×123,693元=2,448,951元,元以下4捨5入】,顯高於系爭房地設定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總金額1,500,000元,自應以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00元核計訴訟標的價額。
三、末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190元,尚應補繳11,660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660元,並提出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如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106年度補字第70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基隆市○○○區○○○段││0000-0000││33,927.09│註1│├─┼───┼────┼────┼────┼──────┼─┼─────┼───────────┤│2│基隆市○○○區○○○段││0000-0000││17.10│同上│├─┼───┼────┼────┼────┼──────┼─┼─────┼───────────┤│3│基隆市○○○區○○○段││0000-0000││9.97│同上│├─┴───┴────┴────┴────┴──────┴─┴─────┴───────────┤│備考:││註1:所有權人趙燕雪,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49。│└───────────────────────────────────────────────┘┌─┬─────┬───────┬───┬──────────────────────┬────┐│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建物門牌│料及房│││││號│││屋層數│合計│材料及用途│範圍│├─┼─────┼───────┼───┼────────────┼─────────┼────┤│1│00000-000│基隆市中正區調│19層樓│16層:55.92│陽台:8.67│註2││││和段0000-0000│鋼筋混│合計:55.92│花台:0.86│││││地號│凝土造│││││││--------------││││││││新豐街490號之1││││││││16樓││││││├─────┼───────┴───┴────────────┴─────────┴────┤││備考│註2:所有權人趙燕雪,權利範圍為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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